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裁定书案号:(2019)川民终1118号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蔡光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56号曙光国际大厦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张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总经理。
原审被告:彭山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彭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德,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特色产业园东园余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蔡光德,总经理。
原审被告:蔡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审被告:蒋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审被告:谭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彭山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蒋悝、谭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就一审判决结果达成一致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文京
审 判 员 何 杉
审 判 员 蒋 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华东
书 记 员 易 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