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宁南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与顾某甲在会理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取名:顾某乙。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会理县科伦酒店打工时认识被告人罗某某,二人随即确定男女关系。2018年12月初曾某某怀孕后,如实告知罗某某其有丈夫顾某甲和一女儿顾某乙的事实,但罗某某仍将曾某某带至其位于会理县**镇**村**组**号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8月8日,曾某某在会理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罗某乙。2019年9月中旬,曾某某、罗某某在罗某某家中为女儿罗某乙操办满月酒。其后,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2月28日,曾某某在与其丈夫顾某甲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后,曾某某、罗某某到会理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顾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有配偶而与罗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曾某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11月18日